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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示违法 你可知道?

1999-05-08 来源:生活时报 张锋 我有话说

在我们日常生活中,有许多“告示”,以命令的口吻要求于人,披着一身合法的外衣,内容却经不起推敲,甚至是违法的。当你的权益在此方面遭受损害时,本着平等与法制的精神,你尽可为自身利益而战。

“假币一律没收”

为防止假币的“入侵”,很多商家、车站、酒店等都在收款处赫然写有“假币一律没收”的“警示”,这一写法与法治精神不相符,商家、车站、酒店等与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,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行政法权,它无权没收假币。我国有关金融法规明确规定,除公安、司法、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外,其他任何单位无此权,但商家等如若发现可疑迹象,可予暂扣,并向消费者出具暂扣收据,然后交由法定部门作出鉴定,如属假币,可由法定部门予以没收。

“偷一罚十”

在一些超市购物,书店购书,我们冷不防可看到如上“告示”,当然我们一般不会与它计较,偷鸡摸狗的事是大家所不耻的,但这并不是说这样的“话”就是合法的,实际生活中如果真正发生了偷窃行为,超市、书店等并不能依照此“告示”处罚窃贼,因为,对偷窃等行为的处理权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行使的,超市、书店等作为营利性企业,只有民事求偿权,并无治安处罚权,法律虽然没作不能有“偷一罚十”等禁止性规定,但“偷一罚十”规定本身已经超越了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33条明确规定: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,由公安机关裁决。”

“……违者后果自负”

走在户外,在一些施工现场,在一些“高危地带”,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诸如“请勿靠近,发生事故,后果自负”、“请勿攀援,违者后果自负”此类的话,笔者认为这些忠告是良好的,但忠告者在忠告别人的同时,也推卸了自己应尽的义务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25条规定:“在公共场所、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、修缮、安装地下设施等,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,造成他人损害的,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第126条规定: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,造成他人损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”这就是说像城市“陷阱”下水道井的井盖被揭开,即使你施工者有“告示”,但如果仅此而已,一旦造成他人跌落、摔伤,由于你的安全措施不到位,施工单位仍应承担责任。绝不能以“告示”对抗受害人,因为这样的“告示”本身就是违法的。

“请自备零钞”

我们到商场购物,到车站买票,甚至到医院看病,经常可以看到“请顾客自备零钞”、“请旅客自备零钞”、“请患者自备零钞”的字样,弄得出门在外的人手忙脚乱,到处去兑“零”。其实顾客、旅客、患者同志们,你们可知道,这一下给你们的“指令”也是于法无据,于理不通的。我国法律虽未有此方面的具体规定,但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在“基本原则”里均有关于民事活动、合同行为应遵循公平原则的规定,即平等主体间应该公平合理地处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那么如何才体现公平合理呢?显然,一个出门在外的人,哪有商家、车站,特别是医院备“零”方便呢?看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得从小事做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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